最新政策 政策解读 领导讲话 理论研究 案例分析 工作经验库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在线访谈
您现在的位置: 政策咨询频道>政策解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政策解答 

稿件来源:安徽人社网 发布日期:2012-02-10 字体大小:【】【】【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0年4月23日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解答如下:

????问:《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总结了我省近年来特别是去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就业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对《就业促进法》的有关原则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具有鲜明的安徽特色。第一,强化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和相关考核监督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等形式促进各类劳动者就业。第二,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针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状况,明确了鼓励、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等制度。第三,着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劳务输出大省的实际,拓宽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以及省外、境外劳务输出等政策支持力度。第四,鼓励支持灵活就业。《实施办法》规定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规划和建设各类服务市场,为创业和就业提供条件。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应当确定特定区域、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第五,整合农村劳动者培训资源。《实施办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机制,统筹安排培训项目,统筹管理培训补贴资金,以利于规范培训秩序,增强培训实效。

????问:《实施办法》在鼓励、扶持创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特别强调了创业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在融资服务、基地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第一,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创业园区、开展创业培训和开发创业项目等支出。第二,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登记失业的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信贷支持。第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小企业和创业人员,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加强农村劳动者创业园区建设,为其创业提供扶持。第四,提供创业市场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规划和建设各类服务市场,为创业和就业提供条件。第五,享受税费优惠。《实施办法》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实施办法》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反对就业歧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实现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是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实施办法》专设一章对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公平就业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第一,明确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保障各民族劳动者、男性女性劳动者以及残疾人都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在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三,明确政府纠正就业歧视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纠正劳动就业市场中的各种歧视现象,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第四,明确用人单位的公平就业义务。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机会。设置招聘条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问:《实施办法》在就业援助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是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在“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等章节对三类重点就业群体予以倾斜。例如,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在“政策支持”中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还设“就业援助”专章,对一些共性问题作了规定。第一,明确援助对象和援助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第二,明确相关补贴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等等。第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当优先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针对我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的实际,对于采矿沉陷地,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援助沉陷地农民就业培训、建设农民产业园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沉陷地农民就业。

推荐】【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