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加强境外就业职业介绍和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吉林劳动保障网 发布日期:2007-06-06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员劳动人事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劳动者出境就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这些机构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招聘和培训人员,导致在涉外劳动争议案件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既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管理,保护出境就业劳动者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任何机构在未取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未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接受各类中介机构委托从事出境就业人员招聘及培训活动。

  二、在特许情况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方式参与出境就业人员招聘和培训活动,但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接受委托前,须核实委托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出境就业服务资质,论证项目的真实可靠性,并报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境外就业主管机构审核批准。

  (二)签订委托协议时,要在有关条款中明确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不承担劳动力出境后的现场管理责任,并明确相关招聘费用或培训费用由委托机构统一收取和出据相应票据。

  (三)组织开展相关招聘和培训工作过程中,不得对所招聘人员和培训人员另行收费。

  (四)对在出境就业工作中曾出现问题且整改未通过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接受委托方式从事出境就业人员招聘和培训活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防止有关涉案事件的发生。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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