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滨人社发〔2011〕49号) 

稿件来源: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8-25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制订了《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是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服务领域的扩宽,现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职能不完善、队伍力量弱、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尽快建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原有的基层服务平台基础上,有效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的健全基层服务平台和网络,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办与购买服务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服务;坚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健全基层服务平台和网络;坚持属地管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三)总体目标。力争2013年5月底前全面建成集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项目于一体,覆盖全市所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的基层平台,实现设施设备标准化、人员队伍专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力争在“十二五”末以全面实施社会保障“一卡通”为标志,实现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和网络化,城乡居民和用人单位能够就近享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四)建设内容。一是统一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机构名称、工作人员配备标准、经费来源、职能设置;二加快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服务场所建设和设施配备;三是科学制定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布局和配备标准;四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员队伍和服务制度的建设,实现基层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二、建设任务

(一)机构设置、人员和经费来源

1、街道(乡镇)在现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属公共服务性质,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接受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区域分布较密集和服务人数较少的,可与邻近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共建,由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管理和监督,村委会(居委会)给予积极支持。县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称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原则上每6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每个街道(乡镇)不能少于5人。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人口数在1000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每8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人口数在1000人以下的,工作人员一般配备1人。基层平台所需工作人员,可由街道(乡镇)、社区从现有或者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富余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调剂使用,也可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街道(乡镇)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渠道面向社会聘用。原从事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经考评合格者,优先聘用。

3、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作为基本民生性服务机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正常经费纳入县(区)、街道(乡镇)财政预算。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其正常经费由县(区)、街道(乡镇)两级财政共同解决。

(二)基层平台职能

1、街道(乡镇)平台职能:

就业服务:审核上报就业、失业登记资料,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管理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收集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流动和开发服务工作,了解、掌握培训需求,组织推荐农村领导人才和实用人才参加培训;协助组织完成人才智力引进和留学回国专家服务工作,以项目开发的形式短期聘用部分农业高科技人才下乡服务。

社会保障:协助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开展城乡参保人员参保资料初审、登记及证卡发放等参保服务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医疗社会保险信息录入、查询和情况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退休人员档案、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和管理,建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开展社区文体、居家养老等社区服务;协助办理城乡参保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帮助遗属申领丧葬补助和津贴,协助追缴各项冒领的社会保险金。

劳动关系: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等制度;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及劳动争议排查、预防工作;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指导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协助仲裁巡回庭在本辖区开展仲裁审理工作;设立仲裁派出庭的,开展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及时报告辖区内重大、集体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监察: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和信息采集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般劳资纠纷进行初步调查、妥善处置;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其他: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帐;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和咨询服务;完成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平台职能:

就业服务: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申请和初审,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核对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调查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收集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流动和开发服务工作,组织推荐农村各类人才参加培训活动;协助开展人才智力下乡服务。社会保障:采集上报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对老年、残疾等特殊人员开展上门登记参保服务;协助收缴社会保险费、认证领取人员资格等;协助办理城乡参保人员相关情况公示。

劳动关系协调: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指导企业落实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协助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及争议调解;督促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履行;协助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配合专职监察员受理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其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帐;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完成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有条件的基层平台,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可承担其他公共服务职能。

(三)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

1、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常住人口在20万(含20万)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0—50万(含50万)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100万(含100万)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00万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2、街道(乡镇)服务平台:人口数在9万以上的街道(乡镇),应有300㎡以上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其中档案室在40㎡以上。配备10㎡以上信息发布屏幕,2台以上触摸屏,7台以上计算机、社保卡读卡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条形码扫描枪,必要的传真机、打印机、指纹识别设备、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人口数在6到9万的街道(乡镇),应有200—300㎡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其中档案室在30㎡以上。配备4㎡以上信息发布屏幕,1台以上触摸屏,5台以上计算机、社保卡读卡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条形码扫描枪,必要的传真机、打印机、指纹识别设备、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人口数在6万以下的街道(乡镇),应有120—200㎡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其中档案室在20㎡以上。配备2㎡以上信息发布屏幕,3台以上计算机、社保卡读卡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条形码扫描枪,必要的传真机、打印机、指纹识别设备、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

3、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服务平台:有50㎡以上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配备计算机、社保卡读卡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条形码扫描枪、打印机、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

4、基层平台的工作服务场所主要包括服务大厅、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其中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服务场所总面积的60%。各级基层平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设置服务窗口(本意见中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能在窗口设置上均要有所体现)。

(四)信息网络建设

1、将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按照完善功能、规范流程、强化服务、高效管理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现基层公共服务全程信息化。

2、全面实现市、县、乡、村四级联网,实现业务协同处理,信息资源共享。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通过专线与县网络中心联接后接入市数据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借助互联网通过VPN方式与市数据中心联接;市数据中心安装VPN网络加密设备,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同时,减轻地方线路租赁费用。

3、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遵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业务指标体系要求,并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现有技术成果和设备资源,努力实现基层公共服务信息与其他信息间的互联互通,做到标准统一、网络互联、数据共享。

4、市数据中心建立集中式数据库,统一管理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公共服务信息,实现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各业务间信息共享。

(五)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1、选聘高素质人员优化队伍结构。街道(乡镇)要严把工作人员选聘关,合理配置工作人员,新聘用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鼓励借助实施“一村(居)一名大学生”等基层就业和服务计划项目,选拔一批高素质大学生到基层平台工作,优化服务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整体水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做好基层平台人员招聘工作。

2、开展针对基层的业务和技能培训。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辖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力争“十二五”末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全部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资质。

3、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等活动,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积极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和手段的优秀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应予辞退。

(六)制度建设

1、健全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习、岗位职责、基础台帐、服务项目公示、工作“AB角”、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安全防范、财务管理和工作人员服务质量评价监督等制度,不断提高基层平台服务制度建设水平。

2、规范服务流程。根据省里有关规程,本着“便民、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对基层平台开展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要逐一制定并实施全市统一的服务流程。

3、统一服务标准。实行柜台服务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仪容仪表、服务用语、服务行为、业务受理、办结时限、操作规程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平台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列入地方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在规划编制、机构人员、基础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县(区)政府要参照全市基层平台建设实施意见来制定本县(区)实施意见,并重点抓好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里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成立的全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整个规划、建设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联合制定本县(区)具体的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于2011年8月底前分别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市里下一步还将就基层平台中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专项服务分别制定更加明确细致的建设规范,指导各县(区)开展平台建设工作。

(二)政策扶持。建立工作绩效与奖惩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基层平台提供的就业促进、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以购买服务成果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奖励。基层平台面向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不低于街道(乡镇)、社区其他聘用工作人员水平,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基层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对基层平台以公益性岗位形式招用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基层平台按照基层就业和服务计划项目有关规定招募的大学生,其人事档案纳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在基层平台服务3年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内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享受“三支一扶”等人员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平台聘用的兼职工作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每人每年给予一定劳动报酬。

(三)资金投入。基层平台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建设资金主要由县(区)政府负责投入。对按照建设标准积极改建、扩建服务平台,场所、人员、设施设备、信息网络和工作制度经检查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的基层平台,省、市将通过“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条件较好的地方也可采取社会融资、资产置换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四)整合资源。整合全社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资源,建立以基层平台为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基层平台要将城镇失业职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各类人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所有求职者纳入服务范围,为全社会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强化服务监督,公开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标准、举报电话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五)检查考核。市、县基层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基层平台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要认真做好平台建设的评估验收工作,对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完成基层平台建设任务的县(区),经县、市两级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的,由市作为扶持备选单位上报省厅,经省厅考核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等扶持。

五、其他要求

各县(区)要根据市里的建设实施意见,科学选择适合当地的建设标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第一批示范县博兴县、无棣县要在2011年8月底前建成并完成验收;其他县(区)要认真制定落实方案,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要优先发展,加快建设进度,欠发达的县(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按时实现建设目标。

附件:1.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徐玉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李国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耿庆惠 市发改委科技社会科科长

刘利民 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孙博华 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石宝营 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

李春孟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李佐华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处长

赵炳炎 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处长

范文柱 市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劳云红 市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

附件2: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李国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主任 梁 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成 员 周立民 市人保局城镇养老保险科科长

吕肇华 市人保局就业促进科科长

俞小一 市人保局农村社会保险科科长

李东辉 市人保局引智和出国培训科科长

王 欣 市人保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孙 斌 市人保局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员调配科科长

颜 波 市人保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王建波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赵长辉 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副处长

王 辉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副处长

高宗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主任

黎汝强 市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科科长

巴秀景 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综合业务科副科长

张大伟 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场管理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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