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有序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7-23 字体大小:【】【】【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作为我国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其公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对于促进劳动者自由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劳动者自由有序流动

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劳动者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流动日趋活跃。人社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全年营业总收入1.44万亿元,帮助2.03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为了进一步促进如此大规模的劳动者流动更加自由有序,《条例》对劳动者流动、用人单位招聘行为进行了系统规定: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条例》还指出,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完善法律法规促高质量发展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政府出台了相关的综合或者专项的产业政策推动其发展。2007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首次将人才服务业作为服务业中的一个重要门类,强调要“发展人才服务业,完善人才资源配置体系”。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颁布,第一次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进行全面部署。2017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发布,提出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六个行动计划。部分省份也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中,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总体来看,这些规定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内容不系统。《条例》是第一次在法规层面专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种类、人力资源服务的内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条件进行了全面规定,以此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使用互联网提供服务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在招聘服务方面,《条例》提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

劳动者实现自由有序流动,不仅需要相关制度保障,还需要动态、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随着流动活动的增加,劳动人事争议也逐步增加,为此,国家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以构建实现劳动者自由有序流动和高质量就业的制度体系。《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提出了更为系统的监管,充实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环节的内容。在监督内容方面,对日益增加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了系统阐述。《条例》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等五类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针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例》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除了监督管理以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 余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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