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7-23 字体大小:【】【】【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对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就业创业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李克强总理强调,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资源,这是创新发展的最大“富矿”,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高度重视。《条例》突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细化了就业促进等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措施,为提升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有效增加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提供了法制保障。

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速,人力资源服务内容渐趋丰富,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创造和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已经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化服务体系。从服务内容来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逐渐从提供招聘服务、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费代收代缴等传统、单一的产品,向提供多层次、分类别、多样化的产品转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从市场组织结构来看,我国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呈现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三类主体竞争发展的格局。

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亟须转型升级

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仍存在一些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规模小,国际竞争力弱。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背景下,德科集团、万宝盛华集团、任仕达集团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开展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构建全球服务网络,提升国际竞争力。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创新意识强,但服务的层次和技术含量偏低,具有行业带动效应的龙头企业不多,缺乏国际知名的本土品牌,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国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跨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综合服务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客户及营销网络、服务产品、业务价值、IT技术运用、服务品牌、国际化水平等方面。

第二,服务细分度不高,产品同质化严重。尽管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各项细分业务发展较快,但总体而言,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大部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中高端服务和产品开发能力弱,服务细分度不高,产品同质化严重,提供个性化服务、复合型服务的能力不足。

第三,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服务分为市场化服务和公共就业服务两个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省、市、县三级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整合了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公共服务功能,实现了资源整合、业务贯通,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不过,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别依据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有关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规章进行管理,不利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此外,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门槛过高,事中事后监管也跟不上“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认真组织实施《条例》提升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针对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条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积极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

二是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人力资源服务业具有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关系广大劳动者就业创业和职业发展。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条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助于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各地方要认真组织实施《条例》,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建设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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