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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稿件来源:四川省人社厅网站 发布日期:2017-09-06 字体大小:【】【】【

厅属相关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川人社办发〔2017〕753号)要求,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1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事中事后监管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权利规范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川人社办发〔2017〕753号)要求,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权力清单》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清单》,结合省本级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我厅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进行监管中,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以此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对有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进行的投诉举报专查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不受本制度限制。其他所有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均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三条 省本级“双随机”抽查工作由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组织实施,并应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用人单位年度日常检查计划。

  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要求和专项检查安排另行确定,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确定。

  第四条 对省本级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抽查每年进行1次,对专项检查确定的单位、失信的用人单位和因群体性事件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的检查不受此限。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应明确对省本级用人单位随机抽查事项内容等,形成《省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通过省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省本级随机抽查事项应包括或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七)用人单位对职工个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进行就业登记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

  (九)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规定》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及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应建立省本级用人单位名录库。省本级用人单位名录库以省厅用人单位数据库中央属、省属用人单位名录和其他省级部门登记名录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动态更新。

  上两年度已被“双随机”抽查检查过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当年度的抽查检查,但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未整改的除外。

  第八条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应建立省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等相关信息。

  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挂职锻炼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员不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但可作为协办监察员参与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省本级年度日常检查用人单位户数应根据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确定,原则上每名劳动监察员不超过50户。专项检查确定的单位、失信的用人单位和因群体性事件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列入被检查对象。

  第十条 省本级对用人单位抽查在条件成熟时采用统一的随机抽查软件,条件不具备时采取摇号软件,从省本级用人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省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检查用人单位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有第三方在场监督。第三方监督人员可由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制监督人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单位人员等组成。

  被抽取出的用人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单应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随机抽查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所列抽查事项、抽查比例以及抽查频次进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未列入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的检查活动做到全程留痕,各项责任可追溯。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工作,应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同步运行,并执照有关规定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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