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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维权获支持 

稿件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8-04-04 字体大小:【】【】【

????【案情】2014年10月22日,建湖县某医院招聘王某为该单位勤杂工,并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载明:“为了切实做好医院后勤保障工作,医院决定招聘一名勤杂工,具体工作任务:一、服从医院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七、工资待遇每月人民币壹仟叁佰元,医疗、养老保险部分已纳入工资,由个人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王某在该医院从事办公室、病房等处保洁及茶水供应等工作。2017年9月30日,医院单方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原告六个月工资计算)7800元。医院辩称,其单位招聘王某时,王某已达退休年龄,故其单位与王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达到退休年龄未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若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能够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医院签订的协议书,从内容上反映出原告受被告的支配和管理,被告发放原告工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为劳动合同。原告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被告支付六个月的工资78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董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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