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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稿件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08-10-01 字体大小:【】【】【

  昨天,天津市公布了《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于残疾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鼓励失业人员 自主创业

  本市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对自筹资金不足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可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多人共同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贴息扶持。

  对创业成功率高、促进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奖励。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促进就业的成效,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将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照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不超过6个月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领取营业执照期限,给予一定扶持资金。

  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劳动者 七行为违法

  《草案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财物;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鼓励扶持 残疾人就业

  《草案意见稿》指出,本市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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