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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稿件来源: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发布日期:2010-10-14 字体大小:【】【】【

一、法律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二、办理条件:中央属、自治区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裕人员达到30%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1、收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进行核查,必要时到现场核实;2、符合规定的予以认定并发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报材料:1、经贸部门认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2、财政部门认定“三类资产”的证明;3、劳动合同书文本;4、工资支付凭证;5、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6、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证明。

八、咨询电话:698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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