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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社厅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工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保厅 河北省国资委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发〔2014〕32号) 

稿件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2-05 字体大小:【】【】【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包括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等,下同)工作部署,妥善安置分流职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现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社会保险法》,就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意义重大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妥善安置分流企业职工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仅关系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部署,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全省就业局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完成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提供可靠保障。

(二)基本原则。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注意统筹兼顾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避免规模性裁员和失业,确保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职工自主择业,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企业积极承担安置责任,政府提供政策扶持和就业创业服务。

(三)总体目标。通过落实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分流、生活保障、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和服务、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力争使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实现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

三、落实安置分流和再就业政策

(一) 坚持就业优先。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确定重大项目时,要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把调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凡属政府决策的调整产业结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要审核就业岗位的变化情况。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减员的,要在项目实施前制定出科学的职工转岗分流和再就业方案。要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承接产业结构调整中关停并转企业释放的失业人员。对重大新建或产业升级项目,要制定项目从业人员和技能人才对接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

(二) 开展失业调控。各级政府要认真制定并坚决落实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规定比例或人数的(具体比例或数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关停并转的,应当预先制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分流渠道及经费落实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解决办法,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和社会化管理经费落实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债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情况及解决办法等。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落实“三补一降”援企稳岗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冀政办函[2014]18号),切实将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扎实落实援企稳岗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转岗安置、转岗培训、轮班、待岗发生活费等形式稳定就业岗位。要将援企稳岗资金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优先安排,为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上门服务、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等工作方法,缩短办理周期,降低企业负担,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四)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各地要将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吸纳其就业的企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各项资金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要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措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为企业和失业人员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融资贷款、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五)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统计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优化监测企业样本结构,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分析利用水平,为预防规模性失业提供预警。各地要根据省统一安排,有计划地把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分流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行业、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投入,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障。

(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相关债务。职工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七)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前介入,掌握企业裁员情况,及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切实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转岗安置和再就业人员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工作的重要议事内容,要与产业结构调整各项具体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定期通报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涉及企业、职工情况,遇有涉及职工较多的重大项目或重大举措,要随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指导企业制定好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掌握钢铁产能压减和消减煤炭消耗涉及企业、职工情况,配合做好相关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和水泥、玻璃等行业产能压减涉及企业、职工情况,实施产业升级企业、职工情况,配合做好相关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为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快相关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环境保护部门要掌握因治理大气污染关停企业基本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国有企业加强调控,做好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工会要做好职工权益维护工作,形成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转移支付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要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分流,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完成后,方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企业和职工思想动态,鼓励失业人员不等不靠,运用现行扶持政策积极寻找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创业。要建立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沟通渠道,对涉及职工安置分流的有关问题,要发扬民主,及时听取职工意见,平等协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组织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及时反映职工诉求,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舆论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事关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事关社会稳定,要广泛深入宣传国家产业调整政策、援企稳岗政策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培树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先进典型,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让企业和职工了解政策,认清形势,服从大局,让相关部门增强落实政策、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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