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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劳动基准立法的规律和经验介绍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6-11-15 字体大小:【】【】【

  劳动基准作为劳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处于最高效力层次,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尽管近年来我国劳动基准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劳动基准在立法层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须加以完善。国外对劳动基准的研制和立法起步较早,而且相对成熟,当前研究国外劳动基准立法的规律和经验,对我们来说很有必要。一般来说,国外劳动基准主要是指部分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各国颁布的劳动基准立法,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有关劳动基准的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是一个庞杂的体系,范围远远超出我国劳动基准范围,其中涉及劳动基准的内容主要有劳动条件和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禁止童工劳动和女工劳动保护。

  一、工资支付

  国际劳工标准对工资支付保障、如何确定最低工资以及雇主破产时对工人债权的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有第95号公约《工资保障公约》和第85号同名建议书。公约和建议书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工资支付形式、支付日期及地点;扣除工资的限制情况;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工人应作为优先的债权人等。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有第131号公约《特别参照发展中国家情况确定最低工资公约》和第135号同名建议书。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了各国建立最低工资保障机制,最低工资的确定不仅考虑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考虑工人及其家庭的需要,本国工资平均水平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生活标准等综合因素。

  二、工时、休息休假

  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关注工作时间、周休息时间、带薪年假、逐步缩短工时、非全日制工作以及夜间工作保护等方面,大多提出具体标准,而非原则性规定。比如,建议各国逐步达到每周工作40小时的水平,规定工业企业工人应在每周享受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带薪年休假公约(修订)》规定了享受带薪休假的服务年限以及相应的休假待遇。

  三、特殊群体劳动保护

  关于女工劳动保护,主要涉及女工生育保护、限制夜间工作、女工禁忌从事的工作、男女就业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内容。关于童工保护,主要涉及准许童工就业的最低年龄、禁止和消除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强制身体检查、限制夜间工作、采矿业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

  四、国际劳工标准的局限性

  国际劳工标准不仅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通过不同的作用方式影响着各成员国的劳动基准立法进程。但是,其自身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一是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政府和雇主占据支配地位,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导致这些标准不能真正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需求。二是国际劳工标准为各成员国划定统一的最低劳动标准,但因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背景上存在差异,一些标准对发达国家过低,但对发展中国家过高,导致成员国批准公约的态度并不积极,一些公约迟迟不能生效。这些局限最终限制了国际劳工标准发挥实际作用。从近年的发展趋势看,国际劳工组织研发标准的速度明显放缓,工作重点不再是制定新标准,而是如何更新和有效执行现有标准。

  各国劳动基准立法情况

  一、立法体例

  目前已颁布《劳动法》并且制定劳动基准的国家约有150多个。在这些国家中,劳动基准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一是单独制定劳动基准法,比如美国、日本;二是将劳动基准的法律规范通过一部综合立法予以明确,比如法国;三是既没有统一的劳动法典,也没有专门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的相关规定散落在众多不同的法律当中,比如英国和德国。

  二、立法历程

  一是各国经过了漫长的调整和变革时期,才能形成目前比较成熟的劳动基准体系。日本从1947年开始实施劳动基准法至今,政府为了确保其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发生的动摇和变化,对劳动基准法进行了二十多次修改。二是各国考虑劳动基准立法,是由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决定的。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爆发了一场大规模经济危机,美国政府开始考虑如何通过保护劳动者权益来缓解劳资双方矛盾以稳定社会,以及如何通过缩短工时、促进就业来推动经济复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在1938年通过《公平劳动基准法》。三是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产业关系发展历程来看,劳动基准在不同国家,即使是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调整劳动关系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集体谈判的功能发挥以及政府干预力度大小。

  三、立法内容

  一是各国劳动基准的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多数国家的劳动基准立法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特殊群体劳动保护以及法律监督检查等主要内容。二是各国在确定最低工资时会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虽然具体因素不尽相同,但是集中在地区因素、行业因素、雇主支付能力和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等方面。三是各国因生产力水平差异,对工时制度的规定不太相同。如德国规定每周正规工作时间为48小时;荷兰规定最高法定工时为每周45小时;日本规定工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或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四是各国有关特殊群体保护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不让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的工作。五是各国都设立了专门机构行使监察执法职权,并对雇主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实施法律责任追究。(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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