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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伪造学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单位能否要求赔偿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7-04-30 字体大小:【】【】【

????案情:

????2016年7月,某工程建设公司对外招聘工程师,招聘启事要求应聘人员要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章某凭重庆某大学建筑系硕士毕业证书到工程建设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2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公司发现章某的硕士毕业证书是伪造的,章某只是该校建筑系的一名本科毕业生。公司认为,章某通过伪造学历的方式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章某赔偿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另外,公司还认为,章某伪造学历,从而导致单位按照硕士所对应的工资级别支付工资,章某应当返还高于本科生的工资部分。

????那么,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已缴纳社保费的单位承担部分?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这一规定,招聘过程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如实告知对方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伪造虚假信息,损害对方利益。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第18条规定此类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也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无效劳动合同”期间的“关系性质”,具体分析就是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分别接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从对劳动者保护的程度、内容分析,劳动关系显然比劳务关系对劳动者的保护要全面。这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后,判定双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键要看是谁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双方建立的关系仍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义务;因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5款关于“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行使即时辞职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承担与劳务关系相关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负有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单位缴纳部分。

????另外,劳动合同无效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减少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应当返还。

????本案中,章某伪造硕士毕业证书,使工程建设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章某赔偿社保费和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并要求章某返还高出其真实学历的级别工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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