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工作动态| 劳动用工备案| 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指导价位| 工资指导线| 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保障

劳动定额定员| 工时休假| 女工保护| 未成年工保护| 三方机制| 劳动争议| 地方经验| 国际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劳动关系频道>工作动态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应注意“两个规范”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7-26 字体大小:【】【】【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设章节规范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制度。这项制度通过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后制作调解书的方式,赋予了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为了落实好这项制度,形成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合力,在工作中应当做到“两个规范”。

????规范程序,确保流程顺畅高效

????规范申请程序。申请仲裁审查与申请仲裁有两个不同:一是申请的主体不同,提出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的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被申请人;二是申请的时效不同,提出仲裁审查的时效期间是十五日而不是一年,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规范受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后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规范审查程序。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的期限不能超过五日,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才能延长,而且延长时间也不能超过五日。

????规范终止程序。有两种情形应当终止仲裁审查:一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二是调解协议不符合制作调解书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

????规范送达程序。要将仲裁审查中形成的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如受理通知书、终止仲裁审查决定书、调解书等,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规范审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审查主体资格。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的申请人是签订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若当事人不能到场,应当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审查证明材料。审查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使仲裁员能够通过证明材料掌握和调解协议相关的事实,判断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和显失公平。

????审查受理条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已经明确了仲裁委对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仲裁委应当受理。

????审查协议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调解协议的原件,并且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及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对字迹不清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应该要求双方当事人更正,要使调解协议能够备查,确保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内容一致。

????审查协议内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不予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对于其中第六款“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审查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如明确劳动待遇支付的金额、支付的期限等,避免出现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时,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二是要慎重处理涉及第三方的调解协议。如调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仲裁委就应当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劳动者是否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应当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决定;三是对长期的待遇支付或者是有触发条件的待遇支付要尽量在调解协议中将处理方案考虑周全。

????几点建议

????要查清调解协议的关联事实。仲裁委审查调解协议时应当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清引发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查,不要仅通过审查证明材料就直接出具调解书。

????要了解签订调解协议的真实目的。对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委不应出具调解书。

????要灵活处理调解协议的瑕疵。对存在瑕疵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或补充协议后再依法确认其效力。

????要告知仲裁审查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在出具调解书前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签收调解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使调解书能够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湖北省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赵斌)

推荐】【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