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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京务工人员求职劳动和社会保险知识问答——社会保险篇 

稿件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2-10 字体大小:【】【】【

????1、来京务工人员应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和北京市相关法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据本法参加社会保险。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享受与本市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保险待遇。

????2、来京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

????答:基本养老保险: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如果没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应以当月工资为本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离京时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回原籍。

????基本医疗保险:自2012年1月1 日起,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按照基本养老保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按照0.2%的比例缴纳。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3、来京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外地农民工的北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北京生产经营但未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应为使用的外地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建筑行业由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农民工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4、来京务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如何申请认定?

????答: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直接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认定工伤的范围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事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追偿。

????7、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应到哪里去办理工伤认定?

????答:北京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来京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应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企业使用的来京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应到生产经营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8、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村劳动者具体指哪些人?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村劳动者,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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