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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育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5-09-18 字体大小:【】【】【

  [导读]生育保险制度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特殊性,在生育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扬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从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存在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中。但是,直至今天,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均已获得长足的发展,而生育保险制度却步履蹒跚,甚至没有一部国家级的法规。对于一项涉及几乎一半人口的社会保险制度,他的可持续发展性不仅关系到广大育龄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两性的平等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目标的实现。

  生育保险制度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特殊性,在生育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扬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从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存在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中。但是,直至今天,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均已获得长足的发展,而生育保险制度却步履蹒跚,甚至没有一部国家级的法规。对于一项涉及几乎一半人口的社会保险制度,他的可持续发展性不仅关系到广大育龄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两性的平等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目标的实现。

  本文以扬中市的生育保险的演变为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生育保险发展的建议。

  1、扬中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

  1.1制度的建立

  计划经济时,生育保险制度为国家统筹。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始于建国初期1951 年, 劳动部硕布《劳动保险条例》, 对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生育保险金具体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之内,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即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生育补助费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孕产期间发生的检查费和接生费由单位支付。60年代末, 生育保险费则改为由企业自行承担, “国家统筹”模式转变为“企业保险”模式。

  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实体。为了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避免雇佣女性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和降低女性的用工成本,生育保险由企业保障向社会统筹转变。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也成为扬中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方向。

  1.2扬中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扬中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从1995年元月开始实施,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从最初的国有、集体、股份制、部、省、市属、外资企业的参保范围扩大到现行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期间在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上经过四次较大的变革。分别是:①、1995年1月实行的生育基金按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35%比例提取,待遇上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正常分娩的按7个月,难产的按9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支付;②、2004年1月实行的生育基金按企业上一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比例提取,待遇上按定额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同时增加了女职工计划内流产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支付;③2009年元月由于基金结余较多,加之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不景气为给企业减负,征收比例下调至0.6%,同年7月,大幅上调了生育医疗费的定额标准,新增了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的医疗费用支付,并规定了每两年对参保企业女职工进行健康普查;④2013年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镇江市级统筹,2014年6月省政府发布《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7月按省、市的规定实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征收比例下调至0.5%,待遇支付上调了生育医疗费、检查费的定额标准,新增了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支付,同时取消了对参保企业女职工的定期健康普查。

  2、扬中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现状

  从1995年扬中市的第一部生育保险规定出台至今的二十年里,生育保险基金经历了由县级统筹到市级统筹的变革,在征收比例不断下调的情况下待遇支付标准却在大幅度上升,目前早已赤字运行。2012年基金总收入665万元,总支出1109万元,基金赤字444万元;2013年基金总收入734万元,总支出1024万元,基金赤字290万元;2014年基金总收入为845万元,总支出为1119万元,基金赤字274万元。2011年年底基金运行基本维持略有结余,2011年年底基金的累计结余为1421万元 ,最近三年的基金赤字以使用累计结余1008万元,截止2014年年底生育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仅为451万元,基金备付岌岌可危。

  3、对生育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建议

  3.1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各地实行的生育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省、市、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和广大生育保险工作者,都在呼吁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和生育权益的法律依据。现在各地实行生育保险的主要依据是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低,缺乏刚性的法律强制力。

  3.2 切实履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从扬中市生育制度的前三次调整中可以看到,生育保险制度的每次调整均是围绕这个原则在执行的。下调征缴比例,提高待遇标准也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又提高职工的待遇水平。第四次调整后由于缺乏前瞻的目光,随着支付标准的提高和市级统筹的执行,在基金盈余时偏重于服务于民,没有恢复2008年下调的比例,出现连续三年的当期赤字。所以要切实贯彻落实“以支定收”的原则,才能让生育保险基金尽可能的达到收支平衡。目前的情况,基金已连续3年出现赤字,待遇支付标准的只升不降,生二胎的政策放宽,支付对象增加是必然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增加参保率,二是提高征缴比例,三是增加政府的投入。前两者的实行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后者由于现在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还比较低,实行起来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如果提高统筹层次到省级就可以更大范围内进行基金的调剂,增加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3.3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检查。

  现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企业无法监督基金的使用,社保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也没有强力的制约机制,如何制约医疗机构过度“开方”,都是扬中们要关注的问题。扬中们要建立企业、国家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社保机构基金运行的体制,建立社保机构对医疗机构监督的机制,合理运用基金,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要加强工会、妇联组织在生育保险实施中的监督地位,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3.4加大政策实施的力度,保障政策的实施

  为了加快落实生育保险基金的工作,各地的扩面工作的效率也要加强,加大实行生育保险基金政策的覆盖面与覆盖对象,例如,除了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生育保险基金政策外,还要对流动性较强的服务类行业内的流动人员进行宣传和实施,这样不仅拓宽生育保险基金政策的实施面积,还能够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创新,确实保障生育保险应保人群根本利益。

  要想生育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的发展,应了解各地的生育保险基金推行现状以及基金的运行情况,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研究和认真探索,制定出适合扬中国国情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应保人群根本利益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作者 郑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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