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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多项措施改善民生 

稿件来源:吉林日报 发布日期:2016-04-19 字体大小:【】【】【

  记者从12日召开的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让百姓获益,改善民生,吉林省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具体政策包括: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取消原来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内容,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延长了申请提取时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申请提取;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取消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的要件;提高了贷款购房提取额度,由原来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还贷本息额度,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业务,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允许以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购房人家庭为借款人,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积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由原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调整为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李抑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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