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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生育保险工作的思考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4-25 字体大小:【】【】【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对生育保险的保障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新政使女性获得了生育两个孩子的权利,相应拥有两次休产假的权利,这给雇用女职工的企业带来一定负担,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女职工在职场的性别歧视现象。在此背景下,全社会对生育保险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期待,企业期望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经济负担得以减轻,女职工期望生育二孩同样得到相关保障,且不被用人单位歧视。另一方面,新生儿数量大幅增长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数,提高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对生育保险自身抗风险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总之,生育保险面临新的社会形势。

????2014年起,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宏观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在经济下行压力下,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受社会高度关注。2018年,人社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意见》,明确了下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工作的思路和要求,并提出了具体措施。

????首先,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是《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是在新形势下再次强调对《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和落实。

????其次,完善费率调整机制是对《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呼应。2015年,为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地区将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并要求各地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要求统筹地区按月进行基金监测。本次《意见》再次明确了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的要求,提出基金累计结存应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并明确了累计结存不足(<3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再次,《意见》将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作为一项重点内容。目前,各地对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计发标准规定不同。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部分地区将延长的生育奖励假期纳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由于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延长和全面二孩导致新生儿的数量增长,两项政策效应叠加,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剧增,且津贴支出在基金总支出中占比过高。《意见》提出的“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而“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期待遇问题”更体现了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等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

????最后,《意见》从管理角度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具体包括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生育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对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付费、对产前检查实施按人头付费,以及强化监控和审核工作。(王艳艳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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