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农村社会保险
您现在的位置: 社会保障频道>最新资讯

吉林大幅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稿件来源:人社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8-07-23 字体大小:【】【】【

????近日,吉林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升幅度为近年来最大,这也是吉林连续第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3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此调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

?

推荐】【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