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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 

稿件来源:bet365在线娱乐城 发布日期:2010-03-10 字体大小:【】【】【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一)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政策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采取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方式,激励他们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十几年来,这项政策使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受益,为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高技能人才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做出这一决策,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高技能人才自身的重要性。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二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三是高技能人才在整个技术工人队伍中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高技能人才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高技能人才能否取得应有社会地位,能否获得相应待遇,其价值能否得到认可,将直接关系到整个技能劳动者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我国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根基。

  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新时期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技能人才的重视,有利于提升以高技能人才为代表的整个技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激励广大技能劳动者走技能成才道路,不断壮大技能劳动者队伍,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技能人才基础;有利于科学人才观在全社会的落实和践行,使全社会要像尊重高级专家那样尊重高技能人才,像重视高级专家的培养那样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像关心高级专家的成长那样关心高技能人才的成长。

  (二)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

  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应当具备两项基本条件:第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第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同时,还需要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一项:一是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二是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是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是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六是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中办、国办转发<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规定,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下达的指标数,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单位的选拔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经逐级向上推荐、专家评议、审核和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联合报国务院审批。2008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8个部门、企业(集团)的400名高技能人才享受到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每人获得一次性津贴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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