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有关政策一览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7-03-02 字体大小:【】【】【

????《“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国发〔2017〕10号)要求

????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将职工安置摆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安置过程中要发挥好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落实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钢铁、煤炭等行业困难企业以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充分发挥中央奖补资金作用,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

????《关于开展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6号)要求

????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系统力量,缓解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压力。以去产能任务重、停产职工多、失业风险上升的就业困难城市和企业为重点,以帮扶去产能中失业人员、停产停工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为目标,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动员群团组织力量,搭建政企合作平台,多措并举,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稳定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局势。

????主要任务包括: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动员群团组织力量、搭建政企合作平台。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人社部发〔2016〕52号)要求

????从2016年至2020年,利用5年左右时间,结合地方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参加培训,探索职工培训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力争使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

????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按照就近就地、本人自愿的原则,指导其根据个人意向、文化程度、技能水平、身体状况等报名参加培训。对报名培训人数少、不具备培训开班人数条件的,协调培训机构采取合并组班、插班、跟班等形式开展培训。

????根据培训对象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三类培训:对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创业培训。

????《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要求

????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置措施包括: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任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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